電動自行車=電動玩具車?
違法電動車滿街跑,民眾無辜購入,白白成了冤大頭!

2011.7.6

 

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民眾陳情,今年2月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道路上時,遭警方開罰1200元之罰單,原因為其電動車53公斤 、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小時,皆超過97年修法後明定40公斤 以下、最大行駛速率25公里 以下之規範,因此不得行駛上路。但此電動車為陳情人於93年購買,當時並未有相關法令與規範,立法後卻無任何回收、救濟機制,強行禁止上路,完全沒有道理。更扯的是,此款違法電動車目前尚在市面上販賣,市府為何不對製造商、販售商開罰,反而拿無辜消費者開刀?執法標準不一、漏洞百出!

 

l   立法前購入之電動車,民眾不知情騎乘上路,遭開罰1200元!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有越來越多的民眾捨棄耗油又會造成空氣汙染的機車,轉而選擇騎乘電動自行車代步,為了順應民情並有效規範電動車,中央也在97415日 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進行修法,明確規範電動自行車係屬慢車種類,須符合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 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40公斤 以下之規定,並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而後始得行駛道路【附件一、二】。

但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接獲民眾陳情,家住北投區的 董 小姐今年28日 騎乘在93年就購入的電動車,在自家附近的光明路及育仁路口因擦撞事故遭警察查訪,事後卻收到一張罰單,主要原因是認定其騎乘之電動車最高時速高達30公里 、重量高達53公斤 ,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開罰1200元,且此電動車不得再行駛上路。

董小姐不解,當購買時並未立法,根本不知此類車輛「未來」將遭禁止上路,且立法後也未接獲任何通知不得再上路,此次完全是因為擦撞事故而意外被連帶開罰,才知原來這款車成了違法車輛。她大嘆,「根本成了冤大頭,實在很無辜,以後只能把這輛電動車當做裝飾品貢起來了!」

 

l   立法前允許買賣之電動車,如今無法上路,成了玩具車!

吳思瑤出示 董 小姐的電動車購買證明,這款「傳奇320電動車」是在93320日於內湖一家機車店購買,購買日期比9611日 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97415日 實施的第69條、第69-1條以及981217日 制定的「電動車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形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件三】等相關規範,都來得要早,當初購買時根本就沒有這些法律規範,結果過幾年卻因為不符法令規定而無法上路,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何在?再者,法律不溯及既往,不但不應對立法、修法前已購入之電動車逕行開罰,反而應該訂定一套輔導回收的救濟機制,更離譜的是,連最基本的宣導也沒有,這樣的執法完全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何在?

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道路」之定義為「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公眾通行之地方」,表示此款電動車哪裡都不能去,只能在家當裝飾品或是充當玩具車,即使要在住家附近小巷弄騎乘都不行,只要一上路就會吃罰單!吳思瑤便質疑,早在公布相關法令之前,各種型式之電動車便充斥在市面上,當時法並無明文禁止,民眾更無法預知將會被禁止上路而購買,無異是受害者,需要消保機關介入協助。

此外,97年法令修正之後,即使是40公斤 以下、時速25公里 以下之合法電動車,也要根據「電動車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形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28條,由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在辦法頒定後的兩個月內,通知車主並協助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才能上路。但此部份也是成效不彰,也未徹底執行,預計未黏貼合格標章之電動車也是到處趴趴走,市民倒霉也會吃上罰單。市府應當第一線主動要求所有製造商負起聯繫車主的責任,並對使用者詳加宣導,但都未見市府有積極性作為!

 

l   非法電動車仍可買,不肖商人大賺黑心錢,民眾誤買活受罪!

吳思瑤也發現,此款「傳奇320電動車」目前尚在市面上販賣,售價金額約在2萬元左右,店家也宣稱「適用上班代步、休息購物」,完全是違法交易、不實廣告。當她向賣方進一步詢問是否有審驗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得到的回覆卻是「尚在申請中」,企圖欺瞞消費者,顯見市面上仍有許多未符合法規之電動車被不肖商人繼續販賣,大賺黑心錢,無辜民眾一旦購入後才發現無法上路,真是欲哭無淚!

吳思瑤要求,市府應該針對販賣電動車之店家積極要求在販售同時,主動向消費者出示「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而欲選購電動車之民眾也應睜大眼睛,必須挑選張貼「合格標章」之電動車始能上路,才不會誤買了完全無法上路的「電動玩具車」,花大錢活受罪,白白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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