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吳思瑤新聞稿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北市準備好了嗎?

 

中央地方一個樣,執法成績交白卷!

   2013.11.22

2012112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正式上路,台灣繼韓國成為全球第二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立法之國家,但至今滿一年,中央地方皆執法怠慢,中央遲未明確公告執法範圍,郝市府亦毫無任何具體作為,不僅沒有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也未委外進行定期檢測,完全不把中央法令當一回事!更扯的是,郝市府也從未對執行現況進行任何一次稽查,更未開出任何一張罰單,實在「郝」誇張!台北市議員吳思瑤實地抽查檢測人潮洶湧的士林夜市地下室,發現室內空氣品質差,檢測結果僅在合格邊緣,幾乎破表!吳思瑤痛批,郝市長曾擔任環保署長,也大打環保市長的旗幟,但面對立意良好的立法,態度卻如此被動、怠慢,擺爛中央政策,顯見「環保市長」根本「攏係假」!

 

l  零委外檢測、零設置監測設施,不把中央法令當一回事!

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將室內空氣品質列為影響人類健康的十大威脅之一,國人每人每天約有80-90%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因此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甚鉅,20111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20121123日公告實施。但吳思瑤踢爆,室內空氣品質法實施上路一年來,郝市府卻毫無作為、成績交白卷!首先,根據法令規範,經公告之公私立場所,包括醫療院所、高中職以下學校、幼兒所、公家機關、交通場所等11項場所類別【附件一】應委託專業的檢測機構,定期針對室內空氣品質進行檢測,並予以公佈;其中具有公眾使用空間、公眾聚集量大且滯留時間長的場所,還要另外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並定期公佈檢測結果【附件二】。但這一年來,郝市府卻完全沒有委託檢測機構對公告場所進行檢測,也未針對人潮聚集的特定公眾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根本不把中央法令當一回事!

吳思瑤隨機抽查士林夜市地下室發現,現場人潮洶湧、油煙味重,而根據環保局的檢測報告也顯示,二氧化碳的平均濃度為947ppm,幾乎快要超過標準值1,000ppm,空氣品質明顯不佳,但卻未見市府有任何積極改善作為,吳思瑤也指出如士林夜市等場所僅是冰山一角,市府應優先擇定人潮聚集之場所設置長期監測儀器,以保障觀光客及市民健康!

 

 

l  郝市府零稽查、零開罰,人力、物力皆不足!

吳思瑤進一步指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主管機關應針對公告場所之執行狀況進行稽查,如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未改善者可處5萬以上、25萬以下罰鍰【附件二】。但實際上,郝市府卻從未針對這些公告場所進行任何一次稽查,更遑論開出任何一張罰單,如此怠慢、被動的態度,實在「郝」誇張!

吳思瑤認為本法之所以會執行成效不彰、稽查不力的主要原因在於,法令公告的11類場所實在過於廣泛,難以有效管理,而市府的人力、物力也明顯不足,急需擴充!目前負責稽查的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僅107位,除了室內空氣品質業務外,同時還須負責其他30項工作業務,包括餐飲業、1999市民陳情公害、營建工程等環境汙染稽查及河川污染巡查、八大行業營業場所聯合檢查等工作,如此繁重之業務顯然不堪負荷,但未見郝市府進行人力調配與明確分工,環保局稽查大隊儼然成了不折不扣的「血汗單位」。而環保局現有的空氣品質檢測儀器也僅30台,要負擔11項類別的公告場所,根本是不可能任務!為落實執法,郝市府應逐年編列預算,購置儀器。

 

吳思瑤要求:()北市早於96年率先全國推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分級標章」制度,目前共有486個公共場所參與,市府應優先輔導此類已參與自主管理制度之機關達法定標準,以落實認證制度。()郝市府應自行選定公家機關、學校、重大交通設施、地下室空間等場所,優先執行,主動出擊!()市府應加強民眾宣導及公衛教育,對法令列管之場所全面宣導。()應研議建管法規納入新建建物符合「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之相關規定,落實源頭管理,不要讓「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成為光說不練的空法! 

 

 

 

 

【附件一】公告場所共11項類別,範圍太廣,難以管理!

 

第六條: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

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

場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四、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五、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六、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七、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八、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九、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十、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十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附件二】空氣品質管理法上路一年,執行成效不佳!

 

10條:公告場所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

實際狀況è零委外檢測!

10+實施細則第7條:具有供公眾使用空間、公眾聚集量大且滯留時間長之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

實際狀況è零設置!

12條:主管機關得派員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執行公告場所之現場檢查、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或查核檢(監)測紀錄。

實際狀況è零稽查!

15條: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13-21條皆為罰則)

實際狀況è零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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