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霸佔市產 郝龍斌追討不力

市議員梁文傑和吳思瑤今(4/26)召開記者會指出,南港區公所自1982年興建完成後,國民黨南港民眾服務社就佔用二樓77.6坪的辦公室和地下室2個停車位至今已逾三十年。區公所裏面居然有國民黨的辦公室,外牆還掛著「歡迎失聯黨員回家」的旗幟,讓許多民眾以為是到了國民黨黨部。兩位議員要求民政局立刻把房舍追討回來。

 

梁文傑指出,1982年南港區公所興建完成後,當時的市政府以委託國民黨台北市民眾服務社各分社辦理為民服務事項為由,無償提供6個辦公場所給國民黨各分社使用,無償提供時間為9年。但到了1985年,台北市議會決議中止這這種黨政不分的行為,要求台北市政府另與台北市民眾服務社訂立租賃契約,租金每月18萬元。到了1991租期屆滿時,台北市議會又決議市府應將這些房舍收回,不再續租。

 

豈料自那時起,國民黨南港民眾服務社便不斷以訴訟手法阻撓市府收回。南港民眾服務社先是辯稱,南港區公所乃是國民黨以原有4平方公尺(1.3)的土地與市府合建,其佔有的辦公室乃是「合建分配」而來,但這個說法在1992年被法院駁回,確認產權皆為市政府所有。此後,南港民眾服務社又在1993年向法院變更登記為「台北市南港區民眾服務社」,辯稱自己是獨立的法人,與台北市民眾服務社並沒有上下隸屬關係,市政府與台北市民眾服務社的租約到期與它無關。也就是說,南港民眾服務社主張,自己當初是獨立受市府委託提供民眾服務而無償借用辦公室,而由於當初未約定期限,故雙方屬於「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而「目前使用目的尚未完畢,有永久使用之權利,南港區公所不得終止」。南港民眾服務社這種荒謬的說法竟然在2003年被高等法院接受,台北市政府被迫讓國民黨繼續霸佔公有房舍。

 

梁文傑表示,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因為就算法院判決是「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但依照民法第472條第一款,只要市政府能指出自己現在需要使用該筆房舍,就可以限期南港民眾服務社返還市產(「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事實上,南港區公所在2004年即曾如此要求,但南港民眾服務社置之不理(附件一)。但在2006年10月16日,當時兼任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市長,居然裁示:「請暫以乙案(協調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捐贈所有之南港1小段1265地號土地)試洽國民黨」(附件二)。也就是說,法院雖然判決產權皆屬台北市政府所有,只是目前與南港民眾服社處於「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但馬英九卻自行確認國民黨有4平方公尺的產權,還以「馬英九市長」的身份發函給「馬英九主席」,問問「馬英九主席」要不要捐贈!更荒謬的是,「馬英九市長」發函後,「馬英九主席」卻從未回函,所以這件事就一拖再拖,至今無法解決。

 

梁文傑批評,馬英九當初任黨主席時,承諾會解決不當黨產的問題,結果卻連市政府被霸佔的財產都不願歸還,完全是說一套做一套。

 

梁文傑表示,從2011年開始財政局開饴清查市產之後,法規會和財政局都一再催促南港區公所依照民法第472條第一款催討,但南港區公所卻一再拖延。從2011年到現在,南港區公所和財政局、法規會函來函去至少十五次,南港區公所就是沒有動作(附件三、四)。從1991年南港民眾服務社無償佔用算起,若以附近辦公大樓平均行情18萬元計算,這22年來,南港民眾服社已經不當得利4千7百萬元。

 

吳思瑤表示,她懷疑南港區公所拖延不辦是因為民政局長黃呂錦茹的關係。黃呂錦茹是眾所週知的國民黨輔選大將,如果她不點頭,南港區公所當然不敢向國民黨催討。吳思瑤批評,民政局長要捍衛的是市府的利益,不是國民黨的利益,如果連一間辦公室都要不回來,就根本不配在台北市政府當官。

 

吳思瑤進一步指出,社會局要設立南港區親子館和南港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至今還找不到房舍。這筆房舍的地點和空間都很適合,希望民政局能趕快把房舍要回來給社會局使用。除了民政局應該立刻依民法第472條第一款催討之外,郝龍斌也可以發函給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問他到底想不想還。只要馬英九點頭,這個問題立刻可以解決。

 

梁文傑表示,南港民眾服務社實際上就是國民黨南港區黨部,國民黨南港區的四個議員(李彥秀、陳義洲、闕梅莎、吳世正)和蔡正元立委都是區黨部的成員和顧問,小小的南港區公所當然不敢得罪他們。希望民政局黃呂錦茹局長能夠拿出勇氣解決這個問題,也希望這些民代不要介入。

 

 

國民黨南港民眾服務社強佔市產大事記:

 

1982年南港區公所興建完成,北市府委託台北市民眾服務社辦理為民服務事項,由市府提供辦公場地,南港民眾服務社進駐二樓77.6坪辦公室及地下2停車位。

 

1985年北市議會不同意市產無償供民眾服務社使用,改訂租賃契約。

 

1991年南港區公所依市議會決議,通知民眾服務社不再續約並要求返還。

 

1992年南港民眾服務社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應國民黨原有四平方公尺土地,應取得合建所分配之辦公室

 

1993年南港民眾服務社改向法院登記為「台北市南港區民眾服務社」,製造獨立法人地位的假相

 

1996年 最高法院判決該筆房地產屬台北市政府所有。

2003年最高法院判決雙方屬於「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南港民眾服務社得繼續使用。

 

2004年南港區公所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以空間不敷使用,需要設置市民聯合服務中心為由,發函民眾服務社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南港民眾服務社拒絕。

 

2006年馬英九市長轉而承認國民黨原有四平方公尺的土地產權,以市長名義發函國民黨請求捐贈,國民黨沒有回應。

 

2011年財政局清查被占有之市產,多次要求南港區公所依民法第472條第1款追討該筆房產,函來函往至少十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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